您好,欢迎来到山东中煤工矿集团!

聚焦《安全生产法》首次修改三大亮点

时间: 2014/02/28 08:59:33 栏目:中煤要闻 安全生产法 点击: 5147

安全生产关系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关系千家万户。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制定以来施行已近12年,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诸多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2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从*监管、企业责任、问责惩处等方面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块解读一下此次修改的三大亮点。


首先,从*监管方面来说,强化*监管是安全生产的关键一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执行力。一方面,此次修改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同时,草案进一步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地位。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另外,此次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乡、镇人民*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此次修改目的是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进一步拓展到乡镇一级*,强化监管。


  其次,从企业方面来说,要安全生产责任到人,隐患排查如实记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根本途径,而建立明确、可操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重中之重。草案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为了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草案还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另外,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更加重视事前预防,尤其是增加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草案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在落实企业责任方面,草案还明确,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样既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也有利于发挥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当中的作用,这也是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这项工作已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解决事故抢险救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伤亡人员赔偿等问题效果明显。


  第三,从问责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黑名单”联合惩戒。此次修改加大了行*处罚的力度。例如在隐患排查方面,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强化问责方面,草案还增加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执法与刑事追究衔接机制”的内容,行*追责、经济处罚和刑事追究并重,使危害安全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