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一、工矿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情形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主要情形有:
1.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泄漏;
2.生产设施的跑冒滴漏;
3.废水处理、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防渗漏等措施不当;
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5.企业对设施、设备、建筑物等拆除活动不当。
二、《办法》主要制度
(一)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
重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有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调查报告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已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的,不再另行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三)地下储罐备案制度
现有重点企业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相关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业用地信息系统。
(四)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
重点企业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以及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五)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企业拆除污染防控制度
重点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重点企业拆除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