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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要求,新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批)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煤矿,其中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不得低于60万吨/年。截至2018年底煤矿产能公告以外的煤矿原则上不再保留或升级改造,确需保留或升级改造的要核实该煤矿已有立项批复和证照情况,凡审批程序、证照发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升级改造或保留。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对超过批准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煤矿,取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淘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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