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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

时间: 2019/11/05 09:15:33 栏目:中煤要闻 发展改革 煤矿冲击地压 点击: 2922

        科技部、财*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监察局:

  近年来,煤矿冲击地压事故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山东能源龙郓煤业“10.20”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国务院同志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落实生产责任制,深入研究冲击地压灾害源头治理措施,加快灾害隐患突出矿井淘汰关闭。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我国煤炭资源禀赋复杂,以井工开采为主,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具备了的技术装备基础,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但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增加和煤炭开发强度加大,冲击地压灾害逐步升级,且与其他灾害耦合叠加,防治难度进一步加大。全国现有冲击地压矿井产能约4亿吨/年,三分之二分布在煤炭净调入省份,在保障当地煤炭供应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防治冲击地压灾害,既是煤矿生产领域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也是保障能源和原料供应解决的现实问题。各产煤地区和有关煤矿企业要突出主动防范,强化源头治理,不断夯实煤矿生产基础,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冲击地压源头治理总体要求

  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总*关于生产重要论述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矿工的生命放在,以坚决遏制煤矿冲击地压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科学施策,积极推进煤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是超前预防、源头管控。把防治冲击地压贯穿于勘探、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各环节,全过程防范事故风险。二是科技支撑、创新驱动。系统探究冲击地压致灾机理,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推动科技、人才和管理创新。三是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统筹推进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增强矿井整体防灾治灾能力。四是分类处置、整体推进。强化综合施策与因矿施策相结合,加强*策配套和投入保障。

  三、严格控制新建冲击地压矿井

  严把煤矿建设关口,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导向约束作用,优化生产开发布局,科学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合理安排矿区矿井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降低开采条件复杂矿区煤炭开发强度。各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采深限制规定,不再核准第一水平采深超过1000米的新建矿井,采深超过1200米的改扩建大中型矿井、超过600米的新建(改扩建)其它矿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新建、改扩建矿井,凡采深超过限制规定的,一律停止建设。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监管部门、煤矿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项目建设期间冲击倾向性评估、鉴定及危险性评价工作的监管,对未在开工前或建设期间达到有关工作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相关设计,项目不得开展联合试运转,不得通过设施验收、转入正式生产。经评估、鉴定或评价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的新建矿井,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不得核增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