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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出台《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12/12/31 08:26:44 栏目:中煤要闻 回采率管理 点击: 5276
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一项《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办法》,对1988年制定颁布并已经实施了近30年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13年1月9日新规定开始施行。
此次新规定不再区分设计能力,也不再对设计生产能力较低的小煤矿采取较低的回采标准,同时明确了按煤层厚度划分的标准,增加了露天煤矿的回采标准。按照新规定要求,井工煤矿采区,煤层厚度小于1.3米的矿区,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5%;厚度为1.3米至3.5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0%;厚度大于3.5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75%。露天煤矿采区,厚度小于1.3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70%;厚度为1.3米至3.5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0%;厚度为3.5米至6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5%;厚度大于6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95%。
在1988年颁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中,设计能力为9万吨∕年以下3万吨∕年以上的矿区,回采率要不低于65%;设计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50%。而在刚刚发布的新管理办法中,已经不再做这样的要求。
新方法明确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开采储量20%、15%和10%的;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取开采范围50%的。

新规定要求,对于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应当优先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要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增加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矿区开采煤层群时,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不得弃采薄煤层。具备分层开采条件的缓倾斜厚煤层,原则上应当坚持分层开采。对采用一次采全高方式开采的厚煤层,不得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做假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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